食品安全与传媒取向


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传媒取向,是一个饶有兴味的问题。在所搜集的罗云波专家有关食品安全形势的观点中,对这个问题也屡有论说。不论是食品安全,还是传媒运 作,事涉专业,我作为外行不敢胡乱指点。回顾了一下前些年blog上的几篇文字,都是从传媒受众和消费者的角度发感慨,其中提及了食品安全事件中传媒取向的一些事例,梳理如下,以为资料参考。

苏丹红事件之后,我在2005年3月的一篇post中写了如下两段:

很久以来,传统的经验、专家的忠告都指引我们找大商家、买大品牌,似乎这些大商家、大品牌是食品安全的“避难所”, 但从冠生园到王致和,这次又是被许许多多的人“默认”为干净可靠的肯德基、麦当劳,我们无处可逃了吗?或许,一条路是做一头名副其实的杂食动物,什么都吃点儿,这样或许能不那么集中、大量地摄入某种毒素?或许还有一条路,不妨记住这样的教诲:“你应该每天要试着尝一些毒,起初只能一点点,然后逐步增加剂量。百日过后,一定就会百毒不侵了!” 当然,还有正经的光明大道,那就是寄希望于一个可以信赖的食品安全机制……

但是,在一个可信赖的、相对健全的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之前、而且看来路漫漫其修远的时候,公开、透明的信息舆论“监督 ”恐怕就是最重要的,哪怕是不那么“平衡”、不那么“兼顾”多方利益的信息和舆论的传播,也能构成有效的遏制、让造孽者付出代价。去年底的一次食用油检测 结果,使得一些著名品牌产品的销售受到了一些影响,其时,出现了许多呼吁信息平衡、兼顾厂商利益的论说,担心所谓信息发布威力被放大而对消费者信心构成打 击、对市场根基造成损害。我当时写了两篇文字(12)对这类言论取向表示质疑。厂商总有许多理由可以为自己辩解,运输、储存过程的复杂因素,供应链上端的责任,等等,而在消费与知情方面处于劣势的一般公众,除了受伤害似乎找不到更多的理由了——但受伤害竟然还不够吗?

文中的两处链接,都是评论当时《新京报》文章的。2004年12月的post“让自甘沦丧者为沦丧负责”,对《新京报》评论员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需兼顾多方利益”一文提出的“兼顾多方利益”提出质疑,摘录几段:

知情权与信息获取渠道的不对称,质量保障尤其是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体制与道德缺陷,都是当下中国消费者一方的严重劣势,消费者们几乎天然地就摆脱不了失衡 状态下的受害者或潜在受害者的命运,只不过是严重程度不同罢了。这样一种情形下,如文章作者那样的观点,不是过于书生气,就是把屁股重重地坐在了另外的方 面。

早就看得出来,有人对月饼“整垮”冠生园的那场或那类风波是很看不惯的,这些人当中,既有对百年老店、下岗职工的扼腕叹息,也有不便明言的特殊利益 或潜在特殊利益的纠葛,总之是对企业因了块月饼而沦丧感到不平。《新京报》评论员于平先生在发表评论的时候未必想到了那些月饼,表达“不平”的逻辑也振振 有词得多,兼顾利益啊、平衡啊,辩证论述法喋喋不休颠来倒去。但是,两者在内里的逻辑上是会殊途同归的。所谓兼顾和平衡,最可能得不到眷顾的,舍消费者其 谁?

其实,没那么多可商量的。基于当下的国情世道,就一定要让自甘沦丧者为沦丧负责。倾家荡产的高调阻吓还遏制不了食品安全方面的可怖行径,你平衡与兼顾个头呵!

链接的另一篇post,是2005年1月的“《新京报》何以如此连篇累牍”,我认为:

《新京报》继2004年12月29日发表社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需兼顾多方利益”,以“兼顾”的名义为名牌厂商鸣冤叫屈之后,31日再度发表社论“发布食品信息也要解释信息”, 称“当前食品安全监督出现了一个新趋势,即从单纯查处一些小作坊变为开始向名牌企业‘开刀’”,认为“监督者一个小疏漏就可能影响企业的生死、市场的兴 衰。所以,在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督中,监督部门一方面要继续加强监督和信息公开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提高监督技巧,完善监督程序”。从总体上看,两篇社论的 辩证逻辑都几近绝对正确,但平衡、兼顾背后的侧重点则是不言而喻的。

在连篇累牍的社论之后,新年的第二天,同样在评论版上,又刊出了以“北京市民”周某某名义发表的一篇短章“食品卫生信息发布应遵循‘比例原则’”, 声称两篇社论“对‘完善监督程序’这一点还没说透”,从而重点提出了以下论点:“卫生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也应遵循比例原则。发布信息时,公布的范围 应以能够达到行为的目的为限,不应在过于广泛的范围内发布警告;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做必要的解释;警告不应含有超出目的需要的、可能对生产经营厂商利益造成 严重影响的内容;如果厂家已经采取相关行动足以纠正产品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再作出相应通告;应保证所要保护的消费者利益的价值大于所侵害的厂商利益的价值。”

从全文看,这同样是一篇貌似公允的文字。如果在一个监督程序比较健全、社会道德环境相对稳定、各方利益处于合理制衡张力之中的状态下,《新京报》上 述三篇论述基于所谓平衡理念和比例原则的观点,无疑对认识问题乃至解决问题较有助益。可惜,在当下的现实情境中——食品安全与质量监督形势严峻、社会公众 知情度低下,消费者竟然身兼识假避害专家重任,等等,《新京报》评论版连篇累牍推出的观点,却显得不那么兼顾、不大合乎比例,有些失衡了。

在上述几篇post当中,我屡次提及2003年10月的一起“新闻案例”,其时,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极度肮脏或富含防腐制剂的腌菜生产进行了曝光,随后,《京华时报》、《北京晚报》等媒体均跟进报道。在报道中,王致和是唯一被点名的名牌厂家,一时当真臭名远扬。不过,我在阅读当期《中国电视报》刊登的同一事件报道时却发现,陷入脏腌菜事件的最初似乎并不止王致和一家

在今天广为转载的报道中,有这样一段文字:“这里的腌菜厂主要是面向全国各地的批发商,然而,在他们的客户群里也不乏一些国内知名酱菜企业,这些知名企业 从他们的厂子里购买腌制好了的成品,再贴上自己的标签,作为自己的品牌产品推向市场。金来腌菜厂甚至直接就能在自己的厂里做出一些名牌产品的包装。” 而这段文字的结尾处,《中国电视报》的报道其实更为详尽:“金来腌菜厂甚至直接就能在自己的厂里生产北京六必居集团和内蒙草原兴发集团的品牌产品,因为他 们是这 两家企业的委托加工点。万达腌菜厂也给很多知名企业供应他们生产的半成品。” 虽然还有“很多知名企业”未显庐山真面目,但是,“六必居”和“草原兴发”却赫然在目!

当时,我对媒体报道提出了两点疑问,在我目力所及处,似未见到相关方面有所澄清:

1、在央视的正式报道中(当然也包括跟进转载的报道中),“六必居”和“草原兴发”这两个鼎鼎“知名”的企业,何以消失了?是经核实与事实不符?还是以它们的标签做“虎皮”而供人饕餮的脏腌菜不那么有害?

2、 从报道看,脏腌菜的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去向”,一是被运进了知名企业的生产基地,不论是作为半成品或事实上的成品;二是被脏厂家直接贴上“知名”的品牌标 签,使用“知名”的包装。也就是直接“在自己的厂里生产北京六必居集团和内蒙草原兴发集团的品牌产品,因为他们是这两家企业的委托加工点”。在“正式”的 报道中,删去了两家“知名企业”的名字,那么,这岂不是令可怜的王致和更突出了么,突出得都有点冤枉咧。从新闻报道写作的角度看,后来的删改好像有瑕疵 罢。

(200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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