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何以如此连篇累牍?



《新京报》继2004年12月29日发表社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需兼顾多方利益”,以“兼顾”的名义为名牌厂商鸣冤叫屈之后,31日再度发表社论“发布食品信息也要解释信息”,称“当前食品安全监督出现了一个新趋势,即从单纯查处一些小作坊变为开始向名牌企业‘开刀’”,认为“监督者一个小疏漏就可能影响企业的生死、市场的兴衰。所以,在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督中,监督部门一方面要继续加强监督和信息公开力度,另一方面,也要提高监督技巧,完善监督程序”。从总体上看,两篇社论的辩证逻辑都几近绝对正确,但平衡、兼顾背后的侧重点则是不言而喻的。我坚持我在前几天对第一篇社论的点评中提出的观点

在连篇累牍的社论之后,新年的第二天,同样在评论版上,又刊出了以“北京市民”周某某名义发表的一篇短章“食品卫生信息发布应遵循‘比例原则’”,声称两篇社论“对‘完善监督程序’这一点还没说透”,从而重点提出了以下论点:

“卫生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也应遵循比例原则。发布信息时,公布的范围应以能够达到行为的目的为限,不应在过于广泛的范围内发布警告;发布信息的内容应做必要的解释;警告不应含有超出目的需要的、可能对生产经营厂商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内容;如果厂家已经采取相关行动足以纠正产品存在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再作出相应通告;应保证所要保护的消费者利益的价值大于所侵害的厂商利益的价值。”

从全文看,这同样是一篇貌似公允的文字。如果在一个监督程序比较健全、社会道德环境相对稳定、各方利益处于合理制衡张力之中的状态下,《新京报》上述三篇论述基于所谓平衡理念和比例原则的观点,无疑对认识问题乃至解决问题较有助益。可惜,在当下的现实情境中——食品安全与质量监督形势严峻、社会公众知情度低下,消费者竟然身兼识假避害专家重任,等等,《新京报》评论版连篇累牍推出的观点,却显得不那么兼顾、不大合乎比例,有些失衡了。

至于《新京报》何以如此连篇累牍地“失衡”,其他媒体是否持类似的态度,我不得而知。

(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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